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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生育保险待遇

职工生育保险待遇

一、生育医疗费用

1.待遇要求

生育/手术当月,职工医保(含生育险)处于正常参保状态,且医疗待遇可正常享受。

2.待遇内容

2.1产前检查费用

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,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1500元

2.2生育医疗费

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,因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、引产,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,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、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。

南京地区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,具体标准:顺产3500元、助娩产4000元、剖宫产5500元,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500元;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、合并症,按医保政策实报实销(无上限)。

2.3计划生育医疗费

女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、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、输卵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,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,以及在手术和住院期间,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。

计划生育类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上限
放置(上环)295元
取出(普通取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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